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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格结算产生争议的,如何确定工程造价?广西工程项目管理的小编为您解答。
法律知识要点:建设工程的价格计算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的重大利益,在司法实务中容易产生纠纷,主要是因为建设工程的价格计算有一定的复杂性,发包人与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准确核算工程的造价,并且工程建设过程中,亦可能存在因设计变化导致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那么,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格计算标准都有哪些规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从法律层面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从三方面理解:
一、对建设工程的价格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例如,按固定价格、约定可调节的价格或者按成本加适当报酬的价格,有合同约定的按约定,是合同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二、如果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化的,对工程价款可以进行协商确定,如未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
三、建设工合同本身是有效的,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的结果是不合格工程,则应当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来结算工程价款。即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首先由承包人对工程进行修复,修复后通过验收的,则该工程的价款按上述方式结算,如果无法验收的,则承包人不得要求支付工程款,因此的损失承包人和发包人按过错责任分担。广西工程造价咨询。
另外,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对工程造价产生争议,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同时亦不能根据当地政府指导价确定,这种情况只能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后面确定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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